發(fā)布時間:2021-05-13 | 瀏覽:970
關某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天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喪生,中山市人社局認定關某的交通事故死亡屬于工傷,其家屬將公司及經(jīng)營者告上法庭索賠,后法院判決公司及其經(jīng)營者向關某家屬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合計49萬余元。
案情回顧:
工作多年卻未簽勞動合同
關某在鴻偉噴涂廠從事跟車工作多年,但其始終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鴻偉噴涂廠也一直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2年8月9日,關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與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關某當場死亡、黃某受傷、車身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黃某和關某對該道路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2012年12月4日,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關某交通事故死亡屬于工傷,鴻偉噴涂廠及其經(jīng)營者吳某南對該工傷認定并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
上班途中遇事故屬工傷
2013年1月5日,關某的母親及其一對兒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決鴻偉噴涂廠、吳某南及實際經(jīng)營者吳某標支付其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資及病假工資、未休帶薪年假工資等共計50余萬元。
關某的母親在工傷事故發(fā)生之時已年滿79周歲,其年齡已較大,在其要求被告方一次性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情況下,法院認為其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應計算5年為宜。故鴻偉噴涂廠、吳某南須支付關某母親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41400元。
綜上法院判決鴻偉噴涂廠、吳某南、吳某標向原告方支付喪葬補助金1111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00元、2012年6月至8月期間的工資3620元、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9日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工資246.43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41400元,合計4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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