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1-05-13 | 瀏覽:1869
【案例】
為同伙提供他人的身份證和駕駛證,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車合同,意圖騙取出租車。近日,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駕駛一輛黑色帕薩特和同案人任某(已判刑)一起來到會昌,任某用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他人的身份證和駕駛證,冒用他人的名義,謊稱是來會昌尋找某摩托車的加盟商,需要租車,與會昌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騙取比亞迪小車一部。后該車被追回。經(jīng)會昌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價值為5311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任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名義與他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價值53116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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