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1-05-13 | 瀏覽:1808
【案例】
在卡未離身的情況下,銀行卡內(nèi)的7萬多元竟不翼而飛。持卡人為此將銀行告上法庭,訴請判決銀行承擔損失。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銀行承擔持卡人80%的損失,其余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小李在某銀行廈門市集美支行辦有一張儲蓄卡。今年3月18日,該儲蓄卡內(nèi)資金被他人冒領7.4萬元。小李發(fā)現(xiàn)失竊后報警,報警時警方查明訟爭的銀行卡為小李本人持有。后警方將犯罪嫌疑人抓獲,小李的銀行卡磁道信息及密碼在刷卡消費時被犯罪嫌疑人許某竊取,銀行卡進而又被犯罪嫌疑人劉某復制,劉某使用復制的銀行卡在異地自助取款機取款及轉(zhuǎn)賬共計7.4萬元。
案發(fā)后,小李曾多次要求銀行處理此事未果,遂將銀行訴至法院。小李認為,銀行對儲戶存款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并應具備能識別儲蓄卡真?zhèn)蔚陌踩到y(tǒng),自己儲蓄卡內(nèi)存款被盜領,銀行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賠償其7.4萬元及相應利息。
被告辯稱,小李作為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銀行卡密碼,避免使用易被破譯的數(shù)字,并切勿將密碼透露給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擔。本案中,原告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其卡內(nèi)信息、密碼的泄露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即無法證明被告存在違約或過錯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銀行卡在正常消費過程中磁道信息及密碼被竊取,銀行卡被復制,銀行卡內(nèi)的資金被犯罪分子盜領,被告作為金融機構,未盡到保護原告銀行卡內(nèi)資金安全的義務,已構成違約。且銀行卡磁道信息被竊取,銀行卡被復制,ATM機不能識別偽卡是導致銀行卡內(nèi)資金被盜取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應對原告的存款損失承擔80%的責任。原告在使用銀行卡消費過程中,沒有盡到儲戶應有的審慎的保管義務,導致密碼泄露,故應對銀行卡資金被盜取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
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向小李賠償損失5.92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說,原告小李在被告銀行辦理銀行卡,雙方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對于原告所持銀行卡及其卡內(nèi)資金的安全,被告負有確保存款不被未經(jīng)儲戶授權的第三人領取的義務,其作為專業(yè)的金融機構,應提供具有足夠保密性能的銀行卡及具備足夠安全防范性能的取款設備,以履行對儲戶存款的保管義務。
原告銀行卡內(nèi)資金被他人利用復制的銀行卡在自助取款機上冒領,自助取款機作為被告銀行或其代理行的營業(yè)場所,未能識別偽卡,將偽卡誤識為真卡并付款,可見銀行自助取款機安全防范性能不夠,是原告銀行卡內(nèi)資金被冒領的直接原因。被告作為經(jīng)濟實力強大的金融機構,應當通過技術投資和硬件改造加強風險防范,確保儲戶存款安全,維護儲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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